房产遗嘱的办理程序遗嘱效力的认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公证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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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遗嘱格式如下: 1.首部:标题,写明遗嘱或者××××遗嘱;订立遗嘱人基本情况,写明立遗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等。 2.正文:写明遗嘱人订立遗嘱的原因;写明订立遗嘱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额及所在地;写明遗嘱人对遗产的处理意见;写明所订立遗嘱的份数;写明订立遗嘱的时间和地点。 3.尾部:分别由立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等签名或盖章,另外要写明遗嘱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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