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双方在去有关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其中一项所需文件要求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来说,各自要求的证件是不同的: 1、出租人的有关证件: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证件和土地使用证;如果是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应另外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代理出租的,应具有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2、承租人的有关证件: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上述应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中,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还应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香港、澳门的,还应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的,还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企业、其他组织的,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设立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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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条件是:租赁双方具有书写证明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房屋租赁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租赁关系的成立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订立租赁合同的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合同的内容是订立合同的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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