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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规定如何认定绿地建设?

2022-05-14 1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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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14 回复

专业分析:

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单位:(一)公共绿地,由区、县(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二)铁路、道路、公路、湖泊、河道等用地范围的公共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建设;(四)村庄规划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建设、管护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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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章建筑: (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二)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四)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五)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六)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处置类型为:限期拆除;责令限期改正;暂缓拆除;暂缓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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