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分居两年认定,两个必须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满两年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 一、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二、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满两年。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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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离婚理由,这条法定的离婚理由必须由以下两个必备要件组成: 1、因感情不和; 2、分居满两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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