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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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会计凭证罪的处罚为: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单位犯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会计凭证构成犯罪的,会受到刑事处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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