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逐步建立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全额拨款的用人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报本级财政部门足额代扣;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地方税务机关足额代征;其他用人单位,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取。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设置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考国家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招用劳动者,不得歧视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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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在实行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安排的地区,对于如果该地区不能达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具体比例的有关单位(包含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组织),这些用人单位根据其所在地区的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按这一年期的差额和上一年期所在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保障残疾人就业的资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简称残疾保险基金,是指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基金。用人单位所在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单独设立地方税务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差额数足额征收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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