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实施水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实施水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水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水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水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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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2)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 (3)必须委托给行政机关; (4)委托机关应当公告受委托机关和委托内容; (5)受委托的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6)受委托机关不得再委托; (7)委托机关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负责监督。
行政机关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 受委托行政机关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受委托机关不得超出委托范围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行政机关不得再转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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