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的影视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一些网站未经授权,大量非法复制、上载和传播他人的影视作品,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互联网正常的经营传播秩序。在国家版权局的大力支持下,中国版权协会常务理事会积极筹建中国互联网版权工作委员会,为互联网行业著作权保护工作搭建一个平台。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主张权利的主体只有著作权人与网站,而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普及,主张权利的主体范围呈多元化趋势。主要涉及以下几类主体: 1、著作权人作为原告起诉网站。主要是指对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公民个人或组织对网络“上载”其合法作品所提出的侵权诉讼。 2、传统媒体作为原告起诉网站。即报刊、电台等传统媒体就网站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而形成的著作权侵权案。 3、网站作为原告起诉其他网站。网站之间因栏目抄袭、文章转载等发生的纠纷不断出现。 4、网站作为原告起诉传统媒体。即传统媒体将网站上的文章、图片等信息下载而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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