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种情况:1、继子女与继父母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因生父或生母离婚、死亡而解除,这种解除无需特定手续。2、对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如果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与继父或继母离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的,继子女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双方的权利义务可解除;如果继子女经继父母抚养已长大成人的,则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并不能自然终止,继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父母仍然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如果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的,继父或继母不得因其配偶死亡而自动停止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同样,该子女的生母或生父也不得不经继母或继父的同意,将该子女领回抚养,而应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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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可以解除。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建立在婚姻关系上的,如果生母和继父离婚了,那么继父和继子的关系自然也就结束了。无论双方是采用的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只要拿到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生效,则婚姻关系结束,相应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也解除。
继父母子女关系,指的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继父母是指子女对父母一方后婚的配偶的称谓;继子女则是指夫妻一方在其前婚中所生子女,是相对于现行婚姻中夫妻另一方而言的。是指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生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其可分为以下分类一是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二是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这仅是一种伦理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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