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医疗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 (1)挂号费:挂号费的次数、科别与审核认定的治疗伤害所就诊的次数、科别一致的挂号费应当赔偿。 (2)检查费、治疗费等:根据伤疾的需要经治疗医院同意进行的检查、治疗等费用应予赔偿。未经治疗医院同意,受害人自行治疗与伤疾无关的费用或自行重复检查所花费的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但确系治疗医院误诊而遗漏的伤疾除外。 (3)药费:必须确系治疗因伤害人的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药费。需外购药品的,应当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药品的种类、数量应当与处方一致,没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不应计入赔偿范围。 (4)住院费:受害人根据治疗医院的要求需住院观察、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但治疗单位发出出院通知单后,受害人无正当理由故意延长住院时间而发生的费用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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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计算。 2.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损失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的,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雇佣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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