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2,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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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业户口转让宅基地使用权需要携带双方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料到房产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一般当天即可办好。宅基地姓名变更就可以视为宅基地转让,需要到专门的房屋登记机构进行变更登记。
非农业户口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是农村家庭户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专门用于建造房屋(住宅),依法归本村集体组织成员使用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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