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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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增加或减少情形是: 1、双方就增加或减少协议一致的; 2、原定抚养费数额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相差较多的; 3、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4、其他情形。
抚养费增加或减少的情形主要包括: 1、当事人双方就增加或减少协议一致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原定抚养费数额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相差较多等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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