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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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 2、男女平等的原则;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4、给予补偿的原则;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共同财产分割方法: 1、实物分割。 2、价金分割。 3、价格补偿。一些财物不能分割,一方取得该共同财产后,需补偿另一方相当于一半的价格。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如下: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男女平等原则;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夫妻双方有约定,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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