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的情况: 1、只有监护方(父亲或母亲)方可来院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2、需提供的资料(只要满足下列(1)或(2)均可): (1)监护方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离婚证书原件或离婚判决书(判决书上需有对方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等) (2)父亲及母亲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及离婚证原件(或离婚判决书)。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须提供由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该儿童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儿童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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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补。 1、遗失声明。 2、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双方及儿童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5、分娩机构提供的自填单复印件及出生情况证明材料。注意:若领证人非儿童父母,需提交领证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儿童父母的委托书。
出生证明遗失的,可以进行补办。 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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