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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约定出现过高或者过低的情况,是否合理不合理

2022-10-06 19: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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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0-06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苦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的规定,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购房者都可以提出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主张。因此不存在合理不合理的问题。此外根据该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的规定,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妥之处,至于评估费用的承担问题,根据最高院关于证据苦干问题的有关规定,此类费用应当由提出评估一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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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合同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可以起诉,由法院判处减少或增加。正常情况下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不超过协商的数额比例,造成的损害比较大的话违约金可以适当的上浮,达到实际损失的30%。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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