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损害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下: 1.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赔偿。对于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属于物之失去控制,与之相适应的最好赔偿是返还财产。 2.查封、扣压、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查封、扣压、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返还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财产已经拍卖的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财产实行违法强制措施后,如果对财产已经进行了拍卖,原物已经不存在或已为他人所有,恢复原状已不可能,便应给与金钱赔偿。对已拍卖财产的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是给付拍卖所得价款。 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这种侵害并非直接指向财产,而是剥夺和限制受害人的权利,其后果往往是造成企业停产或法人消灭。对此,国家赔偿法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害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所谓“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是指企业、商店、公民等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如水电费、房屋租金、职工基本工资等。其中职工基本工资是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劳保工资的平均数来计算的。但不赔偿法人或组织在正常情况下,在此期间必定能获得的利益,也不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的一切开支,而只是赔偿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并且是赔偿损失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5.财产权其他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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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几个方面:财产损失,如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人身伤亡善后处理费用;设施,如道路安全设施及其他设施;修复,如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折扣赔偿,因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不能修复的,需要折扣赔偿;牲畜受伤未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的,评估鉴定,折价赔偿;实物赔偿。
行为人由于自身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依法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财产损害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当事人已有的合法利益,因可归责于加害人的原因事实发生,以致减少的利益。 而间接损失是被损害人本可获得的预期利益,但由于可归责于加害人的原因事实发生,以致丧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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