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发生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了合适的人选一丙,丙是作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费(佣金),按我国目前此类居间合同的交易习惯,佣金是由求租人支付。第二,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卖,而急需购买此物的乙却不知道,甲向乙报告了订立合同的信息,并为乙订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使乙如愿在某地购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以上两种居间合同的基础都是委托合同。第一种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第二种情形尽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终乙转化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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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委托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1、经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受托人的责任是找到适当的人选、妥善告知委托事务,并为此负责。 2、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此时的转委托无效,该行为只能视为另一个委托合同,在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关系。 3、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本着善意和勤勉的原则,可以转委托。
离婚有两种情况: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办离婚手续。 二、对于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不愿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不经有关部门调解直接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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