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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后用人单位不支付医疗费用

2022-06-30 16: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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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30 回复

专业分析: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7、18条的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工伤的性质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二是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属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还应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另外,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两种情形,所支付的项目并不相同。王先生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仅限于医疗费用,而不包括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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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提前支付。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机构审查报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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