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由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限制,出卖房屋也就受到限制。根据规定,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只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另有规定,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签订的房屋或者宅基地的买卖合同无效,不支持城镇居民要求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者房屋的诉讼请求。 但在对于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订立并已履行完毕的合同而言,如符合当时的国家政策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不应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其无效。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包括农民自有房屋即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集体土地上作为商品房出售的小产权房买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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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如下:出卖人和买受人是同一村村民的、买受人符合宅基地申请标准的、所出售的房屋建造合法符合当地标准的、买卖行为报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农村房屋可以买卖。但是,不是所有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因为,根据我国的规定,一个合同有效,不仅合同主体要适格,而且内容要合法。在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上,除依法适用我国民法典关于合同有效、无效规定的一般原则外,还应当遵照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根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主体的差异,可以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分为三类:一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纠纷;二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纠纷;三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纠纷。因为合同主体的不同,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也大有不同。因此,在适用法律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时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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