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协议离婚,根据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一)《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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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申请三十日之内为“30日冷静期”,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三十日满后,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手续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如果是诉讼离婚的,则到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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