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实施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国家质检总局收到推荐材料后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要求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予以注册登记。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需要延期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延期申请。国家质检总局确认后,注册登记有效期延长4年。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监管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并对申请延期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抽查。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向中国输出粮食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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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注册流程如下: (一)申请: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受理、审查和决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二、需准备的材料: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企业住所证明。 (五)《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六)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业报核经办人签收手册审核核销结案签发《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企业签收《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并送交银行企业将银行回执送交海关经办人出具《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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