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医疗纠纷,就是对于一个医疗后果,医生、患者双方发生了认知上的差别,这样就构成了一种纠纷。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以来,医疗纠纷产生的数量增加,性质相对恶化,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医生被打、被杀先例很多,患者向医院的索赔额暴涨,不得不引起医疗单位的高度重视。到目前为止,我国医学界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防范理论。医疗纠纷的产生归纳起来有下列几种原因: (一)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患者维权意识的觉醒,与临床医生维权意识的相对薄弱。 (二)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由以前的公费医疗,变更为现在的自费看病,直接与患者的切身利益挂钩。 (三)医生、护士及工作人员的态度。 (四)医疗技术水平的高低。 (五)医院综合管理的能力。 (六)患者和家属的对医院和医生的期望值过高。 (七)医生与家属对病情的延误。 (八)医生、患者的信任关系被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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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司法实践,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有: 1.医疗人员医德素养差,其表现有: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对病员不负责任,态度生硬,缺乏同情心。 病人或家属在诉说病情时,总希望医生全神贯注,细心倾听病情,以取得理想的治疗效果。但是有的医生即表现为漫不经心,似听非听,或边看病边与旁人闲聊,甚至开玩笑,工作很不认真。 2.工作时存在过错行为,也就是失职。工作中的失职系指工作上的玩忽职守,或疏忽大意所造成的渎职情况。例如:用错药、打错针、输错血、开错刀、或在手术后体腔内遗留纱布及其他异物等。 3.存在技术上的原因:有些疾病的早期症状不明显、不典型、医生在诊断时疏忽了;或者对某些罕见的疾病缺乏认识,尚不知其诊断方法以致于误诊;或对某些疾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而未预见到病情会突然变化与死亡,因此未事先向家属作说明,从而容易引发医患纠纷。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比如以下几点: 1.责任心不强; 2.执行制度不严; 3.医患沟通不够; 4.患者期望过高; 5.收费价格争议; 6.候诊静态疲劳; 7.利益驱使医疗投诉; 8.服务态度生硬或解答询问粗暴引起的纠纷; 9.对事故处理不专业、不及时,诱发纠纷扩大; 10.病人或家属不尊重医务人员,或寻衅要挟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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