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氯胺酮等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问题(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 由此可以看出,贩卖麻古100克以上的,就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0克以上,100克以下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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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义毒品犯罪的认定标准如下: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贩卖毒品的行为;主体是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却仍然进行贩卖。过失不构成毒品犯罪。
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决定自2018年9月7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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