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三)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针对环境污染防治中的污染行为怎么处罚,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