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第158条,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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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上的侵害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以及财产权益。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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