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受害人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2、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4、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5、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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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如下: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赔偿标准:要根据被害人的抢救情况,赔偿被害人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和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被害人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还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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