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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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在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可以与另一方就抚养权变更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抚养权。并且只有存在法定变更或有正当变更理由的,人民法院才会判决抚养权变更。
离婚后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具备下列事由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院会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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