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有哪些呢?一般情况下,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分居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2)夫妻分居的书面协议,若是口头协议的,就必须取得对方承认;(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协议”,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5)人证,或者证人证言。双方的亲朋好友都可以出具证言来作证,当然,证言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还需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当然,以上五点只是提供了一般证明分居事实的情形。具体的案件要具体分析,才能得到针对性地解决。只要是所举的证据能在质证完毕被法庭采纳,就达到了证明分居事实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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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分居的证明材料有: 1、双方签订的夫妻书面分居协议; 2、一方签订的租房合同;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 4、双方来往的书信,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一方所在地区居委会证明。 但是分床不分房,法院难以认定分居的。
证明夫妻分居需要证明双方没有共同生活的证据,如果一方有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双方来往的书信、知情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已经两年时间没有共同居住、生活的,就是证明了分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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