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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程序的清偿顺序如下: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所欠职工的工资、划入职工账户的社保费用及经济补偿金; 3、前项社保费用以外的社保费用、欠缴的税款; 4、普通债权。
公司法破产清算的进行是: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 3.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 4.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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