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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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的变更,是指证券公司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减少,变更公司章程、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的法律活动。证券公司的变更,均应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然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 营业执照变更程序: 变更营业期限、股东名称所需要材料: 1、填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填写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股东会决议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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