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工作年限即职工在该单位工作的时间,从入职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中“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月工资高于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作为“月工资”。且该情形下,若实际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则按十二年计算,即最多支付十二个月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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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下列三种:固定期、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1、固定期限,就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一个确定的期限。 2、无固定期限,是指在合同中双方不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以工作结束的时间为合同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包括固定期限,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一年、二年、五年的期限;无固定期限,即约定无确定的终止时间;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所需的时间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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