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2条还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内容,夫妻双方离开家乡外出打工超过一年的,要求离婚方应向另一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另外,如果找不到另一方现居住的地方,还可依法向原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公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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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般应在夫妻双方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但如果一方或双方在外地,也可以在被告方居住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所在地进行起诉离婚。当有一方的户口在本地时,双方可以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离婚。若双方的户口都不在本地,一方可以去另一方最近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地的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起诉离婚需要准备离婚起诉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材料,当法院认定感情确已破裂,会准予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判给抚养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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