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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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保局工伤保险办理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员工已经参加其它社会保险的,贵公司只需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
向社保局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的具体流程:公司带上材料到社保局申请;社保局对材料审核;对符合材料的公司开户;给员工办理保险;给出办理结果。用人单位要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则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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