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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是受法律保护的,只是在利息部分年利率高于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为出借人,应当向法院提交保留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若被告主张已经归还借款其应当提供证据支持,若其没有证据,其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胜诉的请况下,对方仍不偿还借款,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扣划、拍卖被告的财产,且诉讼费、执行费均由被告承担。
对于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法院虽然会暂时中止执行程序,但是可以一直查封债务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待债务人有履行能力时再进行查封处置。 对于有能力偿还而恶意欠债的,可以将债务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对其进行一些限制措施。对于恶意转移或隐瞒自己的财产债务人,债权人可以撤销其转移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对债务人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予以刑事处罚。 对于欠钱后就下落不明的债务人,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的形式执行债务人名下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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