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解决途径: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关于补偿: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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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纠纷解决办法: 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拆迁房纠纷是否可以找拆迁办处理,关键看产生纠纷的具体原因。如果是当事人与行政单位之间的纠纷,具体而言由于不满补偿金额、安置条件等而产生的纠纷可以找拆迁办处理,处理不了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是拆迁款分配的家庭纠纷等,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解决民事纠纷不属于拆迁办的职责范围,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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