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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

2022-05-14 14: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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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14 回复

专业分析: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二、三级文物的,应当将借用文物清单和藏品档案副本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其他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馆藏二、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其他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的借出单位和借用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借用协议,明确文物现状、借用期限、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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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条文的规定,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私藏的,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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