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里写明的工资总额不可以包括保险等社会福利。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在这六部分中并未包括福利。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不属于工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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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并不属于劳动工资。工资的组成部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基本都是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依法支付的工资待遇,而经济补偿金是单位在解约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不是劳动工资的组成部分。
自《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因此,“临时用工协议”在具备以上条款的情况下应视为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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