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国的广泛开展,参合农民也越来越多,新农合带给广大群众好处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部分赔 偿权利人实际支出医疗费后,因其参加新农合而得到部分补偿,赔偿义务人这时则主张赔偿权利人得到的补偿费用应从医疗费中扣除。目前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因认识不同而裁判各异,影响了司法的严肃性与统一性。笔者认为,在审理涉及新农合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对赔偿权利人已从新农合得到的补偿费用,不应从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中扣除,赔偿义务人应当按照赔偿权利人得到补偿前的医疗费予以赔偿。至于赔偿权利人从新农合得到的补偿费用,是基于赔偿权利人和新农合组织之间的保险关系取得的,法院不应予以主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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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若是医疗损害造成患者残疾或者死亡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
一、乡(镇)卫生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1、300元以下的,报销30% 2、300元(不含)以上2000元以下的,报销70% 3、2000元(不含)以上的,报销50%。 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报销比例 1、500元以下的,报销25% 2、5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报销65% 3、10000元(不含)以上的,报销50%。 三、二级医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1、500元以下的,报销25% 2、5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报销55% 3、10000元(不含)以上的,报销50%。 四、三级医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1、1000元以下的,报销20% 2、10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报销45% 3、10000元以上(不含)的,报销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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