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接受委托人鉴定委托,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机构。或者说,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活动的专门单位。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机构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章程; (二)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三)有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产; (四)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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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的指定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法庭指派。条件是原、被双方都同意法庭指派,如果成立,法庭可以选择任何一个鉴定机构。 第二,原被双方共同指定。条件是双方都要求去一家指定的鉴定机构去鉴定,如果成立,法庭必须指派这个机构,不能自由选择。
指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情形: 1、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可以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但不能提供鉴定机构的,由法庭直接指定; 3、双方当事人均申请司法鉴定但对司法鉴定机构无法协商一致的,由法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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