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相关政策 1.税收优惠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减免规费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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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规定:各地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通过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补贴标准增强两项补贴的保障能力。以上海为例: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的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300元;残疾等级评定为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150元。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和残疾人护理补贴”。补贴形式: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标准如下:重度残疾人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还需注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84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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