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你们的关系对阻止杀人是否有作为义务。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危害行为的前提。不作为中特定义务的来源包括: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3)由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行为人有可能履行这种特定义务。 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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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案依照中国法律进行审理的话,刘鑫也是有出庭作证义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除非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所以,刘鑫作为该案件的知情人是有义务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
如果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构成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 一、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 二、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案例】2017年5月15日晚,洪某到某市某地持三角铲铲头暴力胁迫被害人丁某交出钱款,后因被害人丁某反抗、挣脱逃跑而未得逞。随后,洪某在另一处持三角铲铲头将被害人蒋某挟持到附近草丛中,胁迫交出财物,后发现被害人蒋某未携带现金,便转而强行抚摸被害人蒋某的胸部,后让蒋某离开现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着手实施第一次抢劫犯罪行为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在着手实施第二次抢劫犯罪行为过程中,因中途改变犯意转而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并在强制猥亵后自动放弃继续实施抢劫犯罪,依法应认定为本次抢劫犯罪中止。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洪某实施的第二次抢劫犯罪形态是中止并具有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洪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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