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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第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2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 当事人就鉴定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提出确定鉴定人的方法,当事人同意的,按照该方法确定;当事人不同意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鉴定人应当从具备相应鉴定能力、符合鉴定要求的专家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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