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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49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161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3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裁掉“起”)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因此,一审的民事案件,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后的六个月内应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受理后的三个月内审结,但不包括公告、鉴定、和解、管辖权异议等期间。开庭时间则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只要在规定时间内审结出具裁判文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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