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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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一般有以下执行方式: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规定交付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强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强制办理产权证转让。
执行行为违法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执行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应当遵守的程序,强制执行中作出的某些法律文书,其他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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