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救助或打捞是在我国领海或者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进行的; 2、救助船舶,被救助船舶的最初到达港为我国港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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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水域限于海洋或者与海相连的通航水域,救助对象为船舶、自然人、货物和其他财产,不包括为从事海底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或者生产而在海上设置的固定和浮动平台以及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
二年。海难救助指的是适用于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就海难救助达成协议,救助合同成立。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结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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