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保险理赔的情况涉及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交通事故理赔期限是指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的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这两种期限在保险条款中有如下几种表述: 1、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0)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第三十条又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2、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十七条规定:在承运人会同收货人作出货物运输事故签证时起,被保险人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据、证件,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3、一些人寿和健康保险条款对保险事故通知都作了类似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或5日或10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 索赔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权利的期间。 如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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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好意同乘”是指基于友情或者好意,一方让另一方无偿搭乘机动车的情意行为,双方之间一定不能出现“乘车支付费用”的情况,必须是“免费”。“免费”的意思就是彻底的分文不取,如果搭乘者与司机共同分担了路途中的油费、过路费,都不能算做严格意义上的“好意同乘”。 2、认定“好意同乘”后,责任方如果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会被减轻相应的责任。所谓“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是指“酒后”、驾车途中出现诸如追逐竞驶等过激行为,或者是驾车途中聊微信、低头捡东西等。如果出现这些问题,法官一般不会减轻责任方的责任。
熟人刷了信用卡不还可通过法院进行民事起诉。需要的证据证物具体如下:银行账单或催款单;银行出具的存款回执;可以申请法院收集证据,如刷卡时的签名及鉴定和对方银行取现时的录像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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