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相应的证件; (二)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 1.予以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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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需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中国公民须持有的: 一、本人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外国人须持有一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三、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的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在国外的起诉方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离婚诉讼。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离婚申请,法院受理立案后,委托人可提交证据和起诉费。接着法院向被告发送受理通知书,要求被告在收到起诉书副本的三十天内提出答辩状。之后法院会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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