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委)直属、省直属单位以及覆盖和服务于两个以上市(地)行政区域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雷达、导航、卫星通信地球站、微波站、短波无线电台(站)、广播发射台、电视发射台(含差转台)等需要在全省统筹布局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受理,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市(地)所属单位以及覆盖和服务于市(地)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审批,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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