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作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公民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根据这一规定,所有知道案情的公民(除生理和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以外),只要了解案情,就有作证的义务,并应如实提供证言。您的行为不涉及触犯法律,如有更多法律问题,我们将全力帮助您,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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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法》中,证人出庭不需要申请。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证人,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若证人没有出庭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刑事案件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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