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需要,组织规划国土、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建设、经贸信息等地下管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或者组织专项整治工作,排查严重影响地下管线安全和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地下管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定期检查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落实地下管线日常维护、应急抢险、预防地面坍塌等工作情况。定期检查的频率不得低于每年两次,定期检查工作完成30日内,应当向市、区政府书面报告检查情况。地下管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依法责令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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